原告赵*与被告卢*、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下述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0658.35元(29511.93元×70%);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791.9元(18274.16元×70%)。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1日16时左右,卢*驾驶车牌号xxx的出租车,沿五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一路西华门街口停车时,xxx的乘...(本文书还有3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