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劳*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814元、停工留薪工资26761.63元、护理费3394.05元、医疗费7712.62元、营养费4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6368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入职被告处,岗位是绿化员。2024年3月18日17时35分左右,原告在倾倒绿化垃圾时,因刹车失灵不慎摔倒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肋骨骨折,胸部损伤。2024年6月19日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25年3月18日太原市劳*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工伤...(本文书还有3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