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与被告王*、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下述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王*,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7555.5元,被告王*对保险责任除外的赔偿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3月4日14时25分许,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五一路口,被告王*驾驶车牌号xxx6号车辆由南向北行驶,与原告骑太原p38316号车辆由南向西违反指示标线左转弯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本文书还有2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