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18时30分许,吴**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凤城市某村乡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乡村路凤城市某村一组车家堡子桥路段,坠入坝下,造成吴**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4年12月17日,凤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载明:“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及检验鉴定:吴**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根据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从事发现场勘查图和照片显示,吴**事发坠落地点位于被告某村所辖车家堡子大桥西头右侧河堤处。该段河堤未设置护栏、无警示标志。同时,该桥西头右侧建有某村车家堡子文化广场,广场门口前铺设有水泥路...(本文书还有2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