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黄**、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某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渝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交的林权证无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提交的由重庆市万州区x镇农业服务中心于2020年12月23日办理的两本林权证,虽不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核发,但该农业服务中心作为当地负责农业、林业相关事务的职能部门,其核发林权证的行为具有相应的行政背景和事实依据,是对上诉人享有案涉林地权益的确认,并非无效证件。在当地农村地区,基层农业服务中心参与林地相关登记、管理工作...(本文书还有3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