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陈**,被告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80000元及利息(以11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2016年12月30日起暂计2020年8月20日利息为1046266.6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lpr4倍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2025年9月15日利息为267009.74元,共计1313276.41元),共计2493276.4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2015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00元、月息贰分及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3日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6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新借条,新借条中明确载明:“欠利息24个月共计38.4万元,本金合计1180000元整,于2017年2月底前还清”然而...(本文书还有2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