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6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2026)陕0402执保****号中依法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知如下:
2026年2月12日,冻结陕西某甲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某咸阳人民路支行账户(账号*******,冻结期限自2026年2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2018)9号)第18条规定“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由作出财产保全的部门负责审查:(1)驳回保全申请;(2)准予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3)变更保全担保;(4)续行保全、解除保全;(5)准许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