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建筑**************(以下简称某某劳务昌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左**、某某建筑******(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某某劳务昌吉分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确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左**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申请人提交(2025)新23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明案涉项目是由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康某某,被申请人左**系受康某某管理,原审认定康某某是受再审申请人指派管理工地无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左**之间不存...(本文书还有2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