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某(下述简称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明儿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200元(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1日,2025年10月1日至5日);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看店工资4000元(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10月21日);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24年3月至2025年10月21日)38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于2024年3月22日入职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某从事保洁工作,工资每月3400元,被告门店2025年10月开始暂停营业,欠发原告2025年8月1至2025年9月11日,2025年10月1日至5日的工资5200元,经过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结算工资,被告的行为严...(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