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梁**、梁**、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玉林素之道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黄**、梁**、梁**、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依法对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902民初****号判决中第3项判决作变更: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从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按每月200元计算的工资共2000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财产保全支出的保险费5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原告提供多项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与控股股东、高管之间有许多公私转账,导致长期的财务公私混同;也有卖公司的货物后收款进个人的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又没再转入公司的情况,导致长期的财务公私混同。据一审证据2,证明财务公...(本文书还有4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