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下简称某银行)与被告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韩*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9月29日为14665.38元,以后按照《个人抵押借款合同》《自助放款凭证》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计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原告对登记于被告名下坐落于象山县的不动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西街道字第xxx号/象国用(2016)第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24)象山县不...(本文书还有1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