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郑**、郑**、郑**、郑**与被告临汾市某甲医院(一下简称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652.21元、误工费8160元、护理费12240元、营养费5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交通费1321.5元、死亡赔偿金774648元、丧葬费49959.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7833.75元,鉴定费22000元,共计人民币1094074.46元,被告临汾市某甲医院按照35%的责任比例计算应为38292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患者郑*戊,男,63岁,主因“腹胀1月”于2023年9月4日入住被告临汾市某甲医院消化内科,初步诊断“腹胀待查、肾结石、胆结石、肾囊肿、肾积水、肝囊肿、阑尾切除术后”,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其中9月8日所行的mr检查诊断意见为“右肾多发结石、继发右肾盂扩张积水,...(本文书还有3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