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王*、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下述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xxx赔偿金215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营养费4500元、护工费11843元、女儿护理费30150元、交通费2000元、医疗器具费38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500元,术后复查费用1448.04元,共计83446.04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1月4日10时许,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北大街路口,被告王*驾驶车牌号为xxx号的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南快速右转弯时,与按信号灯由东向西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原告发生碰撞,将原告顶飞后落地,造成原告受伤。2024年11月21日,山西...(本文书还有3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