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邓*因与被申请人肖**、一审第三人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申请再审称,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肖**与案外人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二、二审法院认定案外人李*甲向其他案外人转款389183元系代肖**还款、购房款已支付,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存在肖**及案外人李*甲与肖**系父、母子特殊关系的情形,不排除三人串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重点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且未获清偿,在第三人与其他案外人的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所作判决错误。
肖**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申请人所称“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答辩人已在一、二审中提交了充分证据,证实其(...(本文书还有1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