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理费888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10日15时45分,潘*驾驶xxx号小型轿车(原告陈**为该车辆的所有人)。在固始县沿沪霍312固始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沪霍312国道路段时,遇陈**驾驶两轮电动车载郭某由南向北横过312国道,后两车发生碰撞至两车受损,陈**及郭某受伤。事故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xxx车辆产生了维修费29000元(保险公司定损有定损单),施救费600元(交警拖车有发票),由于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故应按照比例30...(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