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诉被告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xx)内xxxx执异xx号执行裁定;2、解除对多伦县某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的查封,并终止对该套房屋的执行(价值约210,000.00元);3、确认多伦县某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归武**所有。事实与理由:2004年12月,我与前夫周**在多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次年即2005年,我二人***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楼房具体位置***小区南门对面,是临街商住楼,也是开发商杨*某早期开发的**栋楼,我们购买了该栋楼的某单元某某室,当年开发商就给办出了房产证,但当年办房证房管局也未要求我们夫妻二人提供结婚证件**房产证上的户名只登记我前夫的周**的名字**房屋...(本文书还有1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