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汪*、第三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汪*、第三人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汪*给付邓**购牛款83,000元;2.若邓**胜诉,诉讼费退回邓**。事实和理由:
2024年夏天,邓**和赵*共同将收购的牛向外出售,汪*是在东市场从事售卖牛肉的商贩,汪*给邓**打电话说要购买老牛。邓**前后三次共出售给汪*老牛14头,分别为6头、7头、1头,价格共计84,000元。双方在后期算账时,因邓**曾在汪*处购买过1,000元的牛饲料,扣除1,000元,汪*尚欠邓**购牛款83,000元。每次汪*从邓**处拉走牛都说手头没钱,几天内就给钱,但每次都没给。因双方之前就认识,所以邓**没有急于向汪*催款。2025年邓**因资金周*原因,向汪*催款若干次,汪*均以赵*不同意为由拒绝付款,赵*也不向汪*主张权利,故邓**...(本文书还有3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