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仇*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仇*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0月25日,仇*向**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25年1月31日。
仇*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4年...(本文书还有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