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上诉人广州某乙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2025)新3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进行阅卷、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王*,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5)新312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1)支付已交货产品货款214,114.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34,076.1元自2023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曰止;180,038.26元自2023年8月29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0.5%/周*算;(2)继续履行合同,提取货物,并支付未付货款111,412.52元,自2024年10月30日起,按0.5%周,计算至实际付...(本文书还有16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