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建航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当事人向本院申请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航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或依法改判;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0万元罚款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2023年4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凯旋路某项目玻璃幕墙分包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乙方自身人员及其它过往人员、车辆、器械等全部安全责任由乙方负全责。现由于被上诉人员工在电焊过程中引发火灾,造成案外人受到了经济损失,因为被上诉人的不当行为,上诉人也受到了罚款10万的行政处罚。上述费用均由上诉人进行了垫付。根据2023年4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凯旋路某项目玻璃幕墙分包合同》第二条,被上诉人承包方式为包人工...(本文书还有4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