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黄**、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中铁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陈**、被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王**实际工作时间为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9月8日,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王**提供劳务时间是2022年12月10日被上诉人无异议,但结束劳务的时间为2023年9月8日,并非黄**称的2023年5月就结束。王**在一审中已举示相关证据证明2023年5至9月期间都在沟通工人预支、核对工人工天、项目施工等问题,且黄**于2023年9月还在微信中询问王**工程量是否核对出来;并于2023年9月8日与王**进行项目最终对量。二、上诉人王**的工作岗位是钢筋翻样和钢筋带班。王**除了进行钢筋翻样工作,还负责统计班组工人出勤工天、记录并代发工人生活费及路费、收集工人银行卡信息用于工资发放、询问财务工资发放;与施工员、材料员、技术负责人就施工技术、图纸问题、材料需求等进...(本文书还有5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