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乙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1259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作出(2025)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并非因“改制”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九项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是在政府主导下其性质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被申请人改制与双方间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无关。二、本案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纠纷,申请人与本案有明*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明*、诉求具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三、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紧密的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依附性,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云南某乙有限公司辩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本文书还有2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