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7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的1倍计算利息;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4年10月份与2025年1月份,被告邵*两次不经原告同意非法进入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2025年3月25日,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道口铺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邵**原告李*赔偿柒万元,即日起四个月之内支付完毕,原告不再追究被告任何责任;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柒万元中包含双方所有经济或其他事项纠纷;三、此案为一次性调解,调解后双方不得再因此案向对方提出异议或挑起事端,...(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