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昆明兴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陈**、陈**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隆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并改判申请人不向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及丧葬补助金47031.48元;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死者任*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任*生前自己收集木炭,点燃木炭关闭门窗,躺在沙发上去世。云南省某急救病历记载“考虑患者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可能”,在死因可疑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当日上午便将任*遗体火化,是在隐瞒真相,任*有自杀嫌疑,不构成工伤。三、被申请人在一审中超过举证通知书确定的举证期限后,在一审法庭辩论阶段向法院提交仲裁时使用的证据,一审法院让申请人质证,被拒后仍然采纳证据进行判决系程序违法;二审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开庭时自己记录,没有书记员进行记录,二审程序亦违法。四、一审调解中...(本文书还有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