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辩称,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对整个鉴定过程已做充分说明,鉴定人员包括两名正高级推广研究员和一位副高职称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及内容均系合法。该鉴定公司具有种子鉴定资质及价格鉴定资质,在经营范围中均有明确列明。在鉴定过程中,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人员与杨**及代理人,裕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两名人员,当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共同到鉴定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程序完全合法。裕民县农业农村局因无专业技术人员才建议杨**委托相关的鉴定公司进行鉴定。案涉“德盛808”种子,从签订合同到现场技术指导至收获产品,均是由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杨**进行对接。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种植地上全程进行技术指导,后期所有产品亦已交售给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酒泉某种业有限公司作为种子生产商,应对种子质量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认定酒泉某种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其要求再行进行鉴定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酒泉某种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应...(本文书还有17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