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案外人):刘*,男,1982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张*,女,196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2-1-401。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程*,男,1975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刘*以及原审第三人张*、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维持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4)冀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继续执行案涉房屋;3、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错误认定被申请人基于无效合同取得所谓“原始所有权”,属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