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付**与被申请人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及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向付**支付经济赔偿金288290.96元、未缴纳社保导致付**自行缴纳的损失86063.28元、应休未休五年休假工资60912元,以上共计429606.64元;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付**与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付**...(本文书还有2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