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归还原告借款297886.4元,利息6349.36元(含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2月6日,此后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暂合计314235.7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编号*******),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