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偿还借款44000元及2025年8月2日至2025年9月4日期间的利息124.67元,之后按年利率3%支付至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事实和理由:双方曾系朋友关系,张*因资金周*于2024年6月23日向陈*借款50000元,陈*于借款当日通过建行转给张*迄今为止,张*仅偿还陈*借款6000元,尚欠陈*借款本金44000元,后经陈*多次催要,张*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剩余借款张*辩称,1、双方之间不认识,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