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某某集团海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英胜辉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铱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后英胜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106.2万元人民币,被告将设备自行拆除运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罚金17.7万元人民币,支付原告人工损失83.7404万元。事实及理由:1.2023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1份,原告向被告购买液压机机械手检测设备6套,合同总金额为177万元人民币,原告已付被告设备款106.2元人民币。2、2023年11月,原告收到设备后,进入调试生产状态,在调试过程中,该6套设备一直未达到双方签订的设备指标要求,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也多次委派技术人员到原告处解决上述问题,但至今仍未达到设备技术指标要求,该6套设备至今未验收。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条及合同附件二《设备指标要求》的约定,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106.2万元人民币,被告将设备自行拆除运走。3、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条第3项的约定,正式考核前,设备连续稳定运行至少7天,如果性能测试结果不能达到其保证指标,乙方可以优化改进设备,...(本文书还有6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