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85年5月**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通辽市第二女子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女,1960年12月**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小区**号楼**单元**室。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5)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2023)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李*与其他多名案外人犯合同诈骗罪,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4刑初****号刑事判决于2...(本文书还有2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