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马*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马*给付拖欠稻田地打补水井费用35,000元;2.判令马*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马*于2017年雇佣朱*在水田地内打补水井,当时没有给钱。马*于2018年给出具欠据一张,欠打井钱48,600元。后来马*给朱*拉了两车砂石,顶账1600元。2024年马*说当时水井有的出水不够充分,双方协商减去12,000元,马*还欠35,000元。朱*多次催要,马*至今未付,...(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