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黄**、曾*、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后,于2026年1月22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以及被告黄**、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曾*、苏*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0626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62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18日的利息为52600.18元);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黄**、曾*、苏*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从事饲料销售业务,被告黄**(曾**:黄**)经营养殖场需要向原告购买饲料,从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8月19日累计未付货款为106263元。合同主体为原告赵*(出卖人)与被告黄**(买受人),单价按单据注明。被告自2017年8月19日构成逾期付款。被告黄**与曾*系夫妻关系。经原告多...(本文书还有3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