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财保牡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财保牡分公司赔偿姚**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1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李**、某财保牡分公司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姚**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李**、某财保牡分公司赔偿姚**医疗费18057.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4500元,计23457.57元;残疾赔偿金72602.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元,护理费11102.4元,误工费29454.88元,交通费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计118317.08元;以上合计141774.65元;2.判令李**对姚**的上述损失在某财保牡分公司保险限额范围外的不足部分承担剩余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李**、某财保牡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1月23日7时5分许,李**驾驶黑cxxx**号江淮牌轻型自卸货车沿八南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八南乡道18公里+100米处时,与前方案外人刘*驶停的未悬挂号牌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刘*和乘车人姚**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阳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某财保牡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姚**在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出院,因与李**、某财保牡分公司就事...(本文书还有7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