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被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确认离婚协议书无效,判令将赵**于2008年从市房屋交易中心骗取的梧州市西堤一路**号东单元**房的房屋产权证恢复到原产权人梁**名下;2.判令赵**承担胁迫女儿梁晓遗弃梁**的刑事责任和梁晓履行抚养义务;3.判令赵**把梁晓结婚后的住址、联系电话告诉梁**,让梁**与梁晓联系,解决目前生活和治病的困难;4.判令梁晓履行抚养梁**的义务,每月承担生活费、医药费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感情不和于1997年5月12日口头协议离婚,上诉人是梧州地区农机局职工,西堤一路*...(本文书还有3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