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需查清,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5年8月28日、2026年1月1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交付原告应得的遗产继承款项2884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堂兄弟关系。原、被告双**爷爷李*丁及奶奶在象山县鹤浦镇水湖涂村有山林承包1.576亩(0.788亩×2),该山林面积登记在被告父亲李**名下。爷爷奶奶死亡后,对该承包山林一直未曾分配。2023年8月份,水湖涂村的部分山林被政府征用(包括爷爷奶奶的面积),每人应得28840元,两人应得款项为57680元。因该山林权证登记在被告父亲李**名下,两被告拒绝将爷爷奶奶应得征收款进行分配,导致发生纠纷,现留存于鹤浦镇人民政府的山林征收款由两被告领取。发生纠纷...(本文书还有2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