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7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兼战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为由于2013年底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在其经营的金银首饰店里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月利率按照1.5%计算,之后被告偿还原告利息及部分借款。2017年12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原告借款本金108,000元,并重新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按照1.5%计算,旧借条由被告收回。新借条出具之后,被告未继续偿还原告任何借款本息,望判如所请。
被...(本文书还有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