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二审上诉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略。
某公司辩称,1.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其一,谭*并未举证证明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其二,谭*在2023年11月与彭*灿微信聊天中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对于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应予以支持。2.某公司向谭*主张返还的28万元与双方合作经营无关,属于不当得利。其一,某公司向谭*支付的48万元中,仅20万元系基于双方合作经营关系。其二,《工作款审批表》中其他审批款项与本案争议无关。3.谭*无权主张债务抵销。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谭*向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8万元及资某占用损失(以28万元...(本文书还有4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