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宁夏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于2004年7月至2007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补缴2004年7月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金额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由原告于2004年7月到被告处从事工作,被告自2004年7月至2007年9月30日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原告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损害,现要求被告人进行补交被告辩称,一、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本文书还有2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