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西宁市分公司”)与被告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西宁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西宁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保险理赔款113712.05元、保险费6947.31元、律师费1780元,合计122439.36元;2.判令被告以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之和为基数,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原告根据被告的投保要求出具《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单》,约定被告向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168000元,原告就该贷款提供保证保险,被告每...(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