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经过、责任认定以及受害人苏新明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1、事故车辆沪d******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2、受害人苏新明自1996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居住于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振浦路**弄xxx号**室房屋内,其于2016年2月搬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弄苏宁荣悦**单元**室;3、受害人苏新明父亲已逝,原告钱**为其母亲,朱**为其妻子,苏*为其女儿;4、原告钱**共生育含受害人苏新明在内五名子女,钱**每月有养老金1,527元;5、原告苏*xxx残疾二级,平日靠父母抚...(本文书还有1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