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5)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黄**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对讼争房屋权属认定错误,并未查明房屋权属关系及黄**依法享有对讼争房屋周*添附建筑物占有、修缮、合法使用权的这一事实。1.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中认定事实错误,该判项直接认定黄**系173号所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人,但173号门牌对应的房屋并不是独立**幢建筑物,该门牌对应的四至范围为“东至小路,南至62-2号,南至61号,北至空地紧邻朱*(84号)”,该范围中还包括其他共有人及黄**几十年来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周*空地进行添附的其他建筑物,黄**对所添附的建筑物拥有合法的使用、收益的权利。2.而本案黄**所主张的案涉黄**房屋仅是其中**幢房屋部分房间的使用权人。讼争房屋实际是由黄**与黄*丁、黄*戊共同建造,部分房屋已合法转让,非黄**单独所有。《买卖房屋契约》显示1974年黄*丁、黄*戊已将讼争房屋其中三个房间卖予金*,钱款交割完毕,契约真实有效。并且金*同意黄**合法使用该部分房间。因未对房屋进行有效区分隔断且各方均无相关权属证明,因此黄**对讼争房屋同样享有占有、管理合法权利。原审法院未查明上述事实,径行认定173号房屋归黄**单独所有,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法院应当对黄**权属内的房屋范围进行确定,明确黄**主张权利范围。3.原审关于“福州市某所出具的土地房产档案”及“福州市仓山...(本文书还有64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