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邵*、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佳木斯分公司)、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邵*、被告某佳木斯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在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三被告赔偿李*医疗费117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车辆维修费2000原;2.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待司法鉴定后另行计算;3.要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庭审期间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判决三被告赔偿李*医疗费11201.7元、住院伙食...(本文书还有2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