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根据四川省、达州市某某办公室的要求,大竹县某某办在经过县委、政府同意后,决定建设机动指挥所,并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标采购。河北某某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驻四川片区销售经理江某得知这一消息后,便多次与时任大竹县某某办主任的陈*斌接触,希望由他们公司来做通讯指挥车这个项目。在被告人陈*斌与江某接触期间,被告人陈*斌将采购指挥车的预算价及最低价的消息透露给江某,在随后的招标过程中,河北某某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2013年国庆节前后一天,江**被告人陈*斌的办公室送给陈*斌10万元现金,感谢*在通讯指挥车采购项目招标中的关照,被告人陈*斌将其中的8万元收下据为己有。
同时查明:2016年3月7日,被告人陈*斌将8万元赃款全部退还给江某,案发后江某向大竹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该8万元赃款;2016年5月11日...(本文书还有1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