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顾*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22日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介绍被告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服务费35000元,如原告不能经营出租车,被告退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共计给付被告服务费35000元,被告在出具收条时承诺,若在2013年3月20日前拿不到车全款退还。到期后,被告并未能提供原告出租车经营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3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给付上述费用自2013年3月22日至判决应当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顾*辩称:双方于2013年2月22日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介绍原告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被告确实没有履行服务协议中的内...(本文书还有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