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二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嘎某甲委托代理人其乐格日呼、被告朝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于2022年8月2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嘎某甲妻子嘎某乙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被告嘎某甲一家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乌丹套海嘎查南清河子牧铺的70亩土地,承包期限为8年,即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每亩每年142.85元,每年承包费合计1...(本文书还有1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