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财保牡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财保牡分公司赔偿刘*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1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李**、某财保牡分公司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刘*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李**、某财保牡分公司赔偿刘*医疗费421元,营养费3000元,计3421元;残疾赔偿金68781.6元,护理费7401.6元,误工费1803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计99216.8元;以上合计102637.8元。2.判令刘*的上述损失在某财保牡分公司保险限额范围外的不足部分由李**向刘*承担剩余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李**、某财保牡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1月23日7时5分许,李**驾驶江淮牌轻型自卸货车沿八南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八南乡道18公里+100米处时,与前方刘*驶停的未悬挂号牌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刘*和乘车人姚某芳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阳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某财保牡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刘*在...(本文书还有6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