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
2015年4月28日18时20分,被告张**驾驶牌号为沪a******小型轿车行驶至密山路出东林路东约55米处与骑行电动自行车至此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原告受伤。后经宝山交警支队认定,被告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现原告诉请来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4,851.27元(已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170元,含被告张**支付22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20元/天×10.5天)、营养费3,600元(40元/天×90天)、护理费6,570元(2190元/月×...(本文书还有2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