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刘*与某公司1仲裁纠纷一案中,刘*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第三人某公司2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刘**,申请追加某公司2为(2023)京03执****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刘*与某公司1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京仲案字第0092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2023)京03执****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第三人某公司2系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持有被执行人100%股权。被执行人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当事人全部认缴,认缴出资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额2139万元,尚有2861万元未完成实缴。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1297号民事案件对上述执行方式予以肯定。该案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且并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公司可以清偿...(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