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上海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某中心(以下简称北京某中心)、天津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公司称,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某中心、天津某公司为(2025)京03执****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2024)京仲案字第0072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上海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北京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股东为北京某中心和天津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分别为999.999万元和0.001万元,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39年11月20日,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股东实缴出资为0元。现为维护上海某公司...(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